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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政策清单

2020-03-23

一、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镇、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二、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 年 10 月 1 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 (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 3 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5000元;2015 年 6 月 23 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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